发布者:蒋运灯 律师|时间:2021-04-19|111人看过
首先,杜律师要在这里声明自己的观点,彩礼属于封建陋习。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男方为了表示对女方的尊重,女方为了今后在男方家里的地位比较高,还是会给付彩礼。
当然,在生活中,我们都希望大家百年好合,平安喜乐。
但是在现实中,有着太多的纷争。
有的为了一粥一饭,争论不休,有的为了男欢女爱,吵吵闹闹,最后归于离婚。
能够友好协商,也许是我们对于离婚的妥协,可是大多数又因为财产分割不均,或者觉得自己吃了大亏,所以要求返还彩礼或者支付婚前承诺的彩礼。
那么,彩礼,到底是否应该归还呢?
彩礼的定性: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将缔结婚姻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符合民法规定,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社会生活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
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给付彩礼的对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
如果未能缔结婚姻,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司法解释规定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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