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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彰说法:民法典房屋定金合同违约怎样索赔?

发布者:蒋运灯 律师|时间:2022-03-22|29人看过

1、定金的数额具有约定性,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2、约定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3、交付定金一方未能履行债务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4、交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时,定金可以收回或者抵作价款;5、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向债务方返还定金。

6、双方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违约金,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7、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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