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治国 律师|时间:2022-01-10|45人看过
65岁楼老太到某超市购物,结账时“顺走”物品被当场抓包后病发,家属要求超市赔偿10万元。
那么,不诚信购物在先,超市需要为住院费用“买单”吗?
答案是:超市不用为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楼老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律师评析:
诚实守信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不仅我国《民法典》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其他国家民事法律也多有明确规定。
这就昭示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切实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没有得到法院对其诉求的支持的案件非常多。
例如,一购买者违反约定,“跳过”房屋中介私自与房主签订购买协议,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赔偿了房屋中介所遭受的中介费用和服务费等损失。
又如,一名劳动者多次通过“劳动碰瓷”的方式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其支付工资差额与赔偿金等主张不予支持。
再如,因于某某学历造假,法院判定公司无需支付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上述案例中,楼老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先,且超市方未对楼老太采取不适当的措施,故对楼老太的住院治疗费用,超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切实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乃为人之本,无信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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