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治国 律师|时间:2022-05-27|47人看过
相关案例
王某乘坐于某副驾驶的普通客车回老家,途中该客车与姜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王某受伤。
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姜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拿着住院的账单和伤残鉴定结论,想知道自己要找谁来承担责任。
姜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二人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对王某的损失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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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 1172 条 二人以上分別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02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1168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共同侵权中,共同的主观意思是必要的构成要件。
当两个行为人以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主观心态造成了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实质是一种加重的责任承担,即行为人须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共同侵权所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民法典》第1172 条规定的是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人侵权。
立法者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从共同侵权中独立出来,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份额承担各自的责任。
例如,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在双方驾驶人员无意思联络的情形下,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够区分每个车辆司机分别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比例,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本案中,两车相撞时于某与姜某之间既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主观上也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是两个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属行为竞合致人损害,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意见,于某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姜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于某、姜某应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对外承担按份责任,赔偿王某的医药费等损失。
03
律师提示
如果两个侵权人有主观意思的联络,则应适用《民法典》第1168 条规定,属于共同侵权,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侵权行为人所承担的按份责任由法院根据行为人各自的过错比例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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