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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名”买房,分手后归谁所有?

发布者:仇雷 律师|时间:2020-11-12|202人看过

案情简介:

张飞和徐娇是男女朋友,双方感情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

2017年8月,两人商议购买一套婚房,但张飞因为一直没有缴纳社保所以没有购房资格,因此就与徐娇沟通以徐娇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双方还补签了一份《婚前房屋财产协议书》,实际上约定了“借名”购房的事实。

购房的所有书面材料都是由徐娇签名,但所有款项均由张飞支付,房屋所有权由张飞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利归张飞所有。

如果两人领取结婚证,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在未领取结婚证之前,张飞必须按时还房贷。

但双方因在购房时产生矛盾而分手。

事实上,张飞在支付完房屋首付款100万元后,就因与徐娇结束恋爱关系,再没有依约支付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及偿还银行贷款,而这些款项都是由徐娇支付的,徐娇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0万元的方式付清了该房屋购房尾款,并且独立偿还贷款至今。

最终,双方因房屋产权归属发生争执,张飞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那么,张飞与徐娇恋爱期间以徐娇名义购买的房屋,分手后归谁所有?

 

律师点评:

婚约财产纠纷一般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因维持该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

张飞在其与徐娇恋爱期间已达成结婚意向的情况下,由于其本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与徐娇约定借用徐娇的名义购买房屋,因购买该房屋产生的所有款项均由张飞支付。

双方签订的《婚前房屋财产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张飞借用徐娇的购房资格购买房屋的约定,从法律性质上属于借名买房合同。

本案中双方虽然签定了借名买房合同,但张飞最终只支付了首付款,其他费用均由徐娇承担,因此张飞要求确认房屋权属归其所有得不到法律支持,但他可另案再诉,就其出资部分要求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飞要求确认房屋权属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房屋作为人们极为重要的财产,借名买房往往发生在关系亲密的人群之间。

本案中,徐娇之所以同意张飞借名买房,并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因为双方当时存在婚约关系这个前提条件。

换言之,张飞与徐娇在婚约关系终止后,双方借名买房的合同基础难以为继。

此时,双方因该房屋所产生的争议不应简单以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来处理,应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条件、履行事实等因素,衡平双方之间的利益。

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借名买房风险极大,在此提醒大众切勿“讨巧”规避政策限制,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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