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小锋 律师|时间:2020-06-03|532人看过
引子:
15年前,因为一场奸杀案,15岁的少年张某被判无期徒刑。
15年后,他被法院再审改判无罪,此时张某被羁押了5449天,人生最美好的时光,他都在昏暗的监狱中度过。
2020年6月1日,张某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78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无独有偶,今年4月1日,河南的吴某“投毒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
此时,50岁的吴某已经被羁押了16年,共计5611天,吴某申请国家赔偿1872余万元。
霍亮律师说法:
1,在刑事案件中,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有哪些?2,这两个个案,他们提出的赔偿要求你认为合理吗?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3,除了经济上的赔偿,这些蒙冤者今后如何才能更好融入社会?有什么建议
1、在刑事案件中哪些因素会造成冤家错案的发生?
其实在刑事案件中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包括: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过分依赖于鉴定结论、办案人员及审判程序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等等。
(一)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重要原因之一
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刑事侦查阶段,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的方式逼取嫌疑人口供,以便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在绝大部分刑事冤案中,其实都是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行为。
而定案的主要事实依据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辩解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过分依赖于鉴定结论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重要原因之二
鉴于鉴定人员水平的不均衡,鉴定人由于自身原因比如:没有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规范进行鉴定或者不具备鉴定资质及超越资质进行鉴定,从而得出偏离客观事实或歪曲客观事实的错误鉴定结论。
而案件主要事实过于依赖鉴定结论,进而导致冤家错案的发生。
(三)办案人员及审判程序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重要原因之三
办案人员可能会受到媒体、舆论及结案的压力使得冤假错案没有在司法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而公安机关在开始侦查时,由于一种惯性思维的影响,会更加注重对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忽略了能够证明嫌疑人无罪证据的搜集。
还有一些冤假错案中口供的广泛使用,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法律是“重视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对于刑讯逼供所得的证据,即使法院依照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的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时也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而放弃。
辩护律师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也被认为是没有证据依托的狡辩,辩护律师作为社会中的个体,他的力量无法与国家机关相抗衡。
至此,冤假错案因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先入为主的想法就产生了。
2、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标准及范围
这两个案件,他们提出的国家赔偿可以得到如下方面: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
而其中精神抚慰金受理的法院不一定可以全部支持。
(一)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精神抚慰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是目前唯一的标准依据。
“七、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1、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2、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3、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
但该《意见》除了列明决定金额大小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外,仅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同时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以上两个个案提出的赔偿要求,本律师认为主观上合理,毕竟自由无价,而对个体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是无法估量的。
但是从客观实践操作来讲,想要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很难。
过往经过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当事人申请的国家赔偿金额与最终赔偿金额之间都有不小的落差。
以聂树斌案为例,家属申请共计约1392万元赔偿,而河北省高院最终决定赔偿268万元,仅支持了申请数额的不到20%。
3,除了经济上的赔偿,这些蒙冤者今后如何才能更好融入社会?有什么建议
冤假错案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侵犯是全方位的,造成的是不可弥补的损失。
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或者社会中一些公司、企业,可以为蒙冤者提供更多的学习和就业机会,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可以出台相关的补救措施为蒙冤者更好的融入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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