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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代理意见

发布者:欧阳来进 律师|时间:2015-10-20|1058人看过

律师代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委托人系足疗技师,就委托人与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主要体现在被申请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条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具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另外,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依据劳动合同及劳动法相关规章制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被申请人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

第一,《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二,被申请人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证明,被申请人系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第三,申请人的就、失业证上所登记的工作单位为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了工作证,由此可见,申请人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

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4年7月3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就双方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第二,该劳动合同由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协商一致,并经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由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各执一份,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效条件。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及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一,被申请人同意依据《劳动合同书》第六条的约定及《员工制度》第14条的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之规定,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在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特殊社会关系。

正是因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才同意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被申请人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证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是足底按摩服务,主要业务是足疗按摩。

《劳动合同书》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是足疗技师,前三个月的劳动报酬是固定工资5000元,从第四个月开始是固定工资3000元加卖足疗卡的提成。

由此可见,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且申请人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被申请人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作场所监控录像、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均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申请人,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

第四,上述情形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二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望仲裁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此予以确认。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劳动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三、《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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