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欧阳来进 律师|时间:2015-10-20|1149人看过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天津**足部保健服务中心员工,因当事人担任的是足疗技师的岗位,工作时间不固定,存在严重的加班现象,故当事人向单位主张加班费等赔偿。
办案过程:
因当事人所在的单位系个人独资企业,且濒临倒闭,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很可能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则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通过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得知,单位目前已连续亏损,属于负债经营,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故律师认为该案应以调解为主。
本案经过四次开庭。
第一次开庭因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仲裁员并未审理案件。
第二次开庭时仲裁员进行了法庭调查,律师准备了充分的证据,而单位却未提供任何证据。
仲裁员本着调解的原则,对单位做了大量工作,但单位居然只同意赔偿1000元。
律师果断拒绝。
仲裁员定了日期要求双方补充提交证据。
律师将录音刻盘后于指定日期提交仲裁员。
第三次开庭时就单位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进行法庭辩论。
仲裁员依然是以调解为原则。
单位在庭上同意赔偿5000元。
律师拒绝。
出法庭后律师积极做单位工作,单位同意赔偿10000元,但要分期给付。
第三次开庭后,律师与当事人就案件进展及可能的结果进行分析,当事人同意单位一次性给17000元就调解。
律师多次做单位的工作,同时也与仲裁员和当事人密切沟通,得知单位有意将该店转让后,律师加快了谈判的进程。
最终,双方一致同意单位一次性支付当事人15000元结案。
第四次开庭时,单位将15000元的赔偿款给付律师,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仲裁员出具了调解书。
律师陪同单位为当事人办理了档案和保险的转移手续。
案件结果:
该案于2014年10月25日委托律师,律师立案、领传票、数次开庭、给仲裁员送材料、与单位调解、为当事人办理保险投诉等事宜,做了大量的工作。
该案最终于2015年2月9日调解结案,取得了当事人、单位、仲裁员、律师都比较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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