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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单位组织旅游中受伤,能否被认定工伤?

发布者:周勇 律师|时间:2022-09-01|0人看过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先了解我国法律,对工伤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因公外出期间”予以进一步明确,具体分三种情况:(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对照这三种情况,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刘某为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该公司与当地一家旅行社签订了2014年9月12日至9月17日的16人山西路线旅游合同,公司支付了全部团费。

2014年9月15日,在旅游团大巴车途经山西太原一高速时发生交通事故。

刘某在事故中受伤,被送至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治疗,诊断为颈椎棘突骨折。

社保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一审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为工作原因,应从活动目的、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考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注重通过组织如拓展训练、团队建设、观光旅游等各类活动,加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其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放松身心、加强沟通,继而更好地投入工作。

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活动属性,可视作工作的延伸。

故应予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刘某系在公司所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无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所受伤害是否系由于工作原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三种情况,本案刘某的受伤不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的要求。

原审认定刘某系在因工外出期间受伤,适用法律错误。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通过法院说理可看出对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旅游是否受“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成为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

而之所以要识别是否为“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的原因就是判断职工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说到: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

即使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在工伤认定中一方面是补强工作原因,另一方面是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毫无疑问的是如果职工参加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是且只能是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是否密切相关。

这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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