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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归谁?

发布者:周勇 律师|时间:2021-11-23|76人看过

在“天价彩礼”新闻层出不穷的同时,女方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事件也在不断增多。

那么,法律关于“彩礼”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来电咨询中,经常有当事人询问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很长时间,仅在一起一、两个月的时间之后便开始长期分居,婚后购买了房屋,由自己独自还贷,离婚时彩礼能不能要回,房子怎么分?

上述问题实际涉及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彩礼”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今次优法主要讲解的是“彩礼”的相关规定,希望能给您带来启发。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在理解该条文内容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理解。

  一、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依据司法解释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这为解决“彩礼”返还问题提供了一个大方向的指引。

  0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是一个共同体,遵循的是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若一方仅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将不予支持。

03以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为前提。

这是司法解释作出的具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按当地风俗,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

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04要辨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彩礼的给付,大多是非自愿的,当事人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

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05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

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

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某些地区,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有地方特色的婚礼,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

但事实上,这些仪式和结婚登记相隔很长时间,双方可能并没有共同生活。

实务中还存在以要结婚为诱饵骗婚的案例,而因给付彩礼导致家中欠债累累,生活陷于困境更不是少数人,因而该条规定也有化解社会矛盾,抑制社会不良现象的作用。

0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不仅限于结婚的男女双方。

婚姻,自古便意在结两姓之好,给付彩礼问题,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故而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

反之,彩礼的接收方也一样。

现实生活中,彩礼也好、嫁妆也罢,大多来源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将给付的主体和收受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0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彩礼是否返还,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

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

这里的生活困难应当理解为给付一方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仅仅是与其原先生活条件相比困难。

以生活困难作为参考因素意在帮助困难一方度过难关,而不是对接收彩礼一方提出高标准的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让一方无限度的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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