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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交通事故受损,维修期间换乘其他车辆产生的交通费是否支持?

发布者:夏明敏 律师|时间:2022-04-02|62人看过

私家车交通事故受损,维修期间换乘其他车辆产生的交通费是否支持?

一、私家车维修期间交通费问题

当事人主张车辆维修期间,按照市场价格租用的非营运车辆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不能简单地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而根据受损车辆本身价值大小和客观用途等因素,在考查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综合认定,并仅支持其中必要合理费用。

二、法律依据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具体解释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该解释明确了非营运车辆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以赔偿,但是,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类型的选择以不超过原交通工具即可。

以私家车受损为例,租车使用、打的是最为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这是人们可以预见并被我们所普遍接受的。

替代性参照物不应以原交通工具为标准,应结合合理费用原则,选择通常交通工具类型,

该条规定明确了私家车在修理期间等无法继续使用情况下,产生的租车、打车、做公交等其他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能够得到赔偿。

在此之前,由于间接损失的范围较大,法院一般只对营运车辆在停运期间,停运损失之类间接损失予以支持。

今后,私家车车主可以减少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所带来的交通出行方面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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