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夏明敏 律师|时间:2022-04-12|140人看过
当下很多人都会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陷入困境,面对司机,都会产生不满的态度以及情绪。
对于肇事司机来说,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自己愿意的,所以面对无力支付医药费的伤者,大部分人都是对不起,很同情,先垫钱,没有钱等等。
一、交通事故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肇事方需要承担医药费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伤者自己先垫付医药费,事后再通过起诉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赔偿金。
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
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
所以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
二、医药费不够支付解决办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可以由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也称医院的绿色通道,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般情况下,申请主体为事故中受伤的伤者及家属或事故中死亡的家属。
申请时间一般为事故发生住院后。
负责办案的交警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金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审核,尽量越早越好。
伤者需提供材料:伤者身份证照片、病房照片诊断证明、报告片子、申请书等等。
交警大队办案交警负责提交救济金管理处,大队领导人签字,支队领导人签字后,上传电子邮件到救助金部门,救助金回函支队大队相关负责人。
一般的医院都是交警队回复医院,大型医院是救助金部门回函医院结。
医院医务科的负责人通知该伤者的主治大夫可以做手术。
出院时,需要把每日费用明细材料交予医务科,以便医务科与救助金部门对接打款。
那么作为伤者,伤情在交强险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依然不够支付后续医药费的情况下,难道就只能够等着肇事司机主动承担吗?
实际上,法律规定可就已发生的医药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先期诉讼,简称“先诉医疗”。
发生事故之后,哪怕对方不愿意垫付,也要先借钱、找救助金、甚至贷款将自己的伤治好。
治好了伤,才有力气将自己的损失通过合法的途径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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