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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需要单位批准吗?

发布者:朱晖 律师|时间:2021-12-08|101人看过

基本情况:

    2020年3月初,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逐渐得到控制,上海开始复工复产。

3月5日,某公司经与员工小李协商,指派其前往国外出差。

根据防疫要求,小李需在第三国隔离一段时间,公司为小李准备了60个普通的医用口罩,并购买了第三国和目的国的境外旅行救援保险。

到达第三国后,小李发现陆续有前往该国旅游的游客被确诊患新冠肺炎。

3月9日,小李以缺少个人防护用品和意外保险为由申请离职并立即回国,但公司予以拒绝。

3月10日,小李自行回国,并按照防疫要求隔离。

3月11日,公司以其未履行出差工作职责为由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

   小李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未支持他的请求,小李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上海二中院认为,辞职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小李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即生效,无需公司的同意。

本案中,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在小李行使了辞职的权利,即双方的劳动关系在3月9日小李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解除,因此公司在此后发出解除通知已没有法律意义。

    同时,尽管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但辞职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小李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离职,但公司在非疫情高风险地区为小李准备的普通医用口罩足够用于防护,且为小李购买了意外保险,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有该项义务,故小李主张辞职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产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律师说法:

   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若理由成立,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则不存在用人单位再行辞退,因此需要判断劳动者提起离职后,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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