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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止损”!

发布者:周红辉 律师|时间:2022-01-21|29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5日,丛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工作。

入职以来,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8月1日,丛某提出离职,离职后以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20年4月26日至7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辩称,丛某入职后,公司即要求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丛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直至丛某离职,双方也未能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

公司认为是丛某主观上不想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为了日后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丛某,故公司不应向丛某支付二倍工资。

二、争议焦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三、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丛某自2020年3月25日入职,直至8月1日提出离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虽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因丛某拒签,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丛某。

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公司所称的丛某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止损,立即书面通知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也未在一个月期满后按规定每月支付丛某两倍的工资,更未与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了丛某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4月26日至7月31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四、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五、启示与建议: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应尽义务。

《劳动合同法》设定了一个月的缓冲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准备期。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二倍工资主要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逾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仲裁实践中,往往还存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形。

当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依法操作,才能避免自己遭受不应承担的损失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针对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原因,而系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要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如劳动者仍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注意,“一个月”是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关系终止权的合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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