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法院观点:商品房已过保修期,并不必然免除开发商的质量担保责任

发布者:周红辉 律师|时间:2022-03-08|74人看过

    法院认为,房屋保修期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可以在保修期内免除购房户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所致的举证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

 

  一、案情回放

       2015年1月12日,王某某与特驱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合同约定:王某某购买特驱公司开发的松江希望城xx号房,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约定:墙面、顶棚抹灰层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的,无偿进行保修。

王某某装修入住后,发现墙面抹灰层大面积空鼓。

2019年8月13日,经某房屋安全鉴定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王某某房屋抹灰层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上述房屋抹灰层存在质量问题。

因涉案房屋质量问题,双方于2018年4月11日仍协商未果。

 

  二、法院观点

      虽然,购房户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房屋保修期;但是,房屋保修期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可以在保修期内免除购房户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所致的举证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

      本案发生诉争后,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对此,特驱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系因其他原因,如自然力原因或购房户使用不当等因素所致,因而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应当认定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

 

三、法律研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特驱公司向购房户支付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因房屋质量问题所需修复费用,并无不当。

特驱公司所持“保修期已过,不应承担修复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0739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