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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的流押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者:周红辉 律师|时间:2022-01-20|92人看过

一、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案例引入

    2018年7月26日,被告文某向原告杨某借款,并约定由李某担保。

被告文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某,现金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借款时间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

借款人文某、叶某夫妻自愿以共有的房屋作抵押,到还款时间没有按时还款,该房屋所有权属归杨某所有。

    还款期限届满后,文某通过微信转账形式,于2018年10月9日,2019年2月4日,2019年5月26日,2019年7月25日2020年1月23日共计还款45200元。

而剩余款项原告杨某追索未果,遂将文某、叶某、李某诉至法院。

三、案情分析

    关于借款合同中“……没有按时还款,该房屋所有权属归杨某所有”的约定效力如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由此可知,杨某不能直接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而只能就该房屋优先受偿。

该条款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

四、解读与总结

    流押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抵押权作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一般不以取得抵押财产为目的,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的情形反而并不多见。

    关于应否禁止流押,学理上一直存在“允许说”和“禁止说”两种,且各有理由。

《民法典》实施前,法律对流押条款的态度是禁止的。

但最近即便是禁止流押,也出现了缓和趋势;尤其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要求允许抵押权人通过事先约定方式取得担保物权,即允许流押。

综合考虑,《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对禁止流押问题进行了柔化处理,即一方面仍然禁止流押,另一方面则通过规定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变相规定了抵押权人的清算义务。

    该条款虽未直接规定流押条款的效力,但从该条文本身表述来看,流押条款仍然是无效的。

首先从债务人角度,债务人通常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以其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相对较小债权,因此与债务人订立的流押条款,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其次从债权人的角度,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下降,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再者,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流押条款这种方式,来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因此,禁止流押条款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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