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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公司能否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周红辉 律师|时间:2022-01-21|92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汤某于2008年3月1日进入上海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汤某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其本人于2007年毕业于某大学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并签署《任职承诺书》,承诺:“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作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劳动合同。

” 同时双方签订了终止日为2009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每年续签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

2012年10月,上海某公司以汤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为由与汤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汤某不服,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诉称公司多次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足以证明公司考虑到了申请人的业务能力而不予计较学历造假一事,公司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0000元。

二、争议焦点:汤某向公司提交虚假学历证明的行为,能否成为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中汤某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显然采取了欺诈手段,关键是看公司是否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了劳动合同。

   

    公司与汤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汤某的任职资格有明确要求,员工签署的《任职承诺书》中要求员工提供的个人材料真实,而汤某隐瞒自己的真实学历、伪造学历证明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是为了让公司相信其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以便获得更多录用机会,使得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汤某声称“多次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公司考虑到了其业务能力而不计较其学历造假一事”的理由是否成立。

如果汤某确有证明表明公司在续订合同之前已经知晓其学历造假的事实,但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则可以推测公司对汤某造假之事达成谅解,更看重他的业务能力,公司明知员工欺诈公司但是考虑到员工的业务能力强而予以谅解后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因欺诈而违背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汤某的上述辩解理由成立,公司不能再以员工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受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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