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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事后能否反悔?

发布者:周红辉 律师|时间:2022-01-21|25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7年,林女士与李先生自愿协商同意协议离婚,并就此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两套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在离婚后归两个女儿李一和李二所有,而林女士与李先生则享有居住权。

双方一致同意,待该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将其过户至两女儿名下。

    然而,在离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李先生却反悔,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林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得知,离婚后,母女之间关系相对融洽,而李先生与两女儿间关系较为疏远,其担心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后,女儿将房屋卖掉,自己的居住权得不到保障。

    本案经调解,最终三方一致同意:房产归林女士、李先生及两个女儿共同共有,林女士和李先生继续享有居住权。

三、案例评析:

   (一) 离婚时将房屋给予子女的承诺是否可视为一种赠与合同?它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

    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将房屋给子女,往往是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等紧密联系的。

    通常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做出将房屋给子女的承诺是单方性的,是不需要子女同意的。

    这是不同于赠与合同的双方性和无偿性的,因此离婚时将房屋给予子女的承诺并不能够将其视为赠与合同,它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分割协议中的一部分。

不能将其从离婚协议中剥离开来,去单独进行判断。

    (二)离婚协议的相对方可否要求承诺方对子女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又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作为离婚协议的相对方,有权要求做出承诺的一方对自己子女履行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子女能否直接向做出承诺的父母主张履行协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去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就是继续履行。

    由此看,民法典的这条规定对合同相对性进行了突破,成为了我们法理上所说第三人利益合同。

也就是说,根据规定,子女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直接向做出承诺的父母一方要求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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