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侯昕妤 律师|时间:2021-11-26|197人看过
一、欺诈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因受欺诈作出民事行为的,可以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若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实践中想要证明构成欺诈并非易事,当事人主张受欺诈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2、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3、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知4、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可以理解为:欺诈方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并且受欺诈人因该欺诈行为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二、排除合理怀疑
当事人证明到何种程度才会被认定为满足以上构成要件?民事案件的证明一般为高度盖然性,而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认证,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接近于刑事案件,这就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很多案例因当事人举证全面问题而没有被认定为欺诈。
三、案例
案号为(2020)京03民终9183号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刘博正主张森海达公司存在欺诈,将二手手机当做新机予以销售,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森海达公司在销售时告知其所售手机为新机;同时,结合森海达公司销售店面关于手机回收维修等标识以及该机的实际销售价格,可以认定刘博正证明森海达公司存在欺诈并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另,刘博正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售手机在销售时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于刘博正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根据以上案例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上诉人未能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且结合手机价格,上诉人应当了解所购手机并非新手机,故法院认为上诉人并未陷入错误认知,基于此认定即使上诉人所购手机未旧手机,也因未能证明被上诉人,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故导致败诉。
四、法条链接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