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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不赔

发布者:曾华 律师|时间:2020-06-09|153人看过

    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车主都希望得到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呢?

    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那么关键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车辆贬值损失有可能得到支持呢?

    有以下几种情况:1、请求赔偿的一方无责任或次要责任。

2、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

3、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而且必须是有关键部件受损。

4、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

5、最好有出售意向或已经善意出售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发布时间:2016-03-04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

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

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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