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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嫁妆?什么时候认定为婚前财产,什么时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李朝阳 律师|时间:2019-08-08|404人看过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9日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举行了婚礼,至今未补办结婚证登记手续。

举行婚礼前,原告经媒人下定金4000元,财力60000元,原告给被告购买三金11000元,总合计210000元。

被告出嫁时,娘家陪送冰箱 洗衣机 彩电 空调 盆架 等计款11000元,总计款20000元。

2011年6月被告因生气回娘家至今未归,原告多次接她未果,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已举行婚礼,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索要财力应返还给原告,而被告带到原告家的嫁妆贵被告所有。

后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身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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