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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发布者:邓先虎 律师|时间:2015-10-20|4126人看过

     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定义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一)特殊主体,即挪用公款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三种:①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三)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     涉嫌下列挪用公款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即达到了以下的数额标准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按照各个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三、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四、对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6、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7、“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8、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9、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赎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0、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五、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贪污罪的区别。     在现实中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贪污罪容易混淆,为了准确的判断每一个案件的性质,达到罚当其罪,罪当其罚,我们应当把握它们之间的不同点:     (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其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不同:第一,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的管理制度;后者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第三,量刑不同:前者量刑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后者量刑轻,最高可判10年徒刑。第四,管辖不同:前者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然两者也有相同点,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相同,都是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也基本相同。应当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不能定为挪用资金罪。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果发现挪用公款罪线索,则向检察机关移送;如果发现挪用资金罪线索,则向公安机关移送。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第一,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第二,行为手段不同。前者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后者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第三、行为对象有所不同。前款的对象仅限于公款;后者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金占良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410540627;联系电话:13020023664;18710027319;52006549(宅)01064846159(办);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枫林绿洲西奥中心A座19层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邮    编:100101传    真:01064862409;电子邮箱:jinzhanliang@sohu.com网    址:jinzhanliang.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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