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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涉外继承吗?

发布者:李四明 律师|时间:2017-07-11|253人看过

一、什么是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

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继承的特征:

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 涉外继承公证

 

1.依照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2.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3.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4.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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