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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四明 律师|时间:2022-09-07|0人看过
夫妻双方因某些目的,缺乏结束婚姻关系的真意,串通合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离婚意思表示,并签订了《离婚协议》。
但随后又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约定二人属于假离婚,并以财产为条件限制协议双方婚姻自由的内容。
此时这两份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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