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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发布者:刘昕 律师|时间:2015-10-20|2407人看过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作者:单兴山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授予确实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的,即做出决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反之则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一、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必要性1、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由于专利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不可能保证每一个通过其审批的专利权都是完全符合授予的标准的。

另外,由于专利审查员受知识和水平的限制以及其它多方面的原因,在专利审查中可能出现某些疏忽和失误,使得一些不具备专利性的申请获得了专利权。

2、在三种专利中,只有发明专利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而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都只采取形式审查,这种审查方式,虽然收费低廉,提高了效率,但却不能保证每一个通过其审批的专利权都是完全符合授予的条件,因此大大增加了本不该授予专利权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3、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有本不应该授予而授予了的专利权,这些无效专利不仅使专利权人得到了不当利益,而且也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

因此,我国建立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以补救专利授权中的错误行为。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的设立在保证专利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或者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3、专利申请中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4、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等不予授予专利的范围的;8、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应该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进行形式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1) 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否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2)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专利权人的,是否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3) 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4)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未提出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不予受理;(5)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某一项专利是否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无效宣告请求人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6)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是否已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不予受理。

  (7)在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8)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3、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针对不同的情形,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审理:(1)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其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理由成立的,可以直接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2)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部分成立,可能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过口头审理结案。

          (3)在指定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已经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理由充分,将会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案情,选择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随附转送文件通知书,通过口头审理结案。

(4)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其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将会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案情,选择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过口头审理结案。

4、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根据案情做出以下几种审查决定: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4)维持专利权有效。

4、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中止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中,导致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自收到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递交的书面中止无效程序请求以及诉讼或调处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中止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二是自收到有关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的公函之日起,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中止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5、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司法救济途径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审查决定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启动诉讼程序时,被告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各方当事人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五、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即视为该专利权从授权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

这说明专利无效宣告决定有一定的追溯效力,一般情况下,对于专利无效宣告之前的专利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是要返还的。

2、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属于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具有溯及力。

因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3、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4、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5、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或不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返还。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专利法同时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专利权人赔偿;二是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将对专利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来讲,应熟知专利法相关法律规定,做好专利申请和专利运用,避免专利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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