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伍婷婷 律师|时间:2020-09-15|193人看过
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确认情形下的夫妻财产的认定
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须经我国确认才具有域内效力。
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确认之前,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在我国域内并未当然解除,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样适用《民法典》及《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1、外国离婚判决经我国确认才具有域内效力
国际私法上,“外国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含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除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二是指其他法域,比如,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须经我国确认才具有域内效力。
换言之,在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确认之前,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在我国域内并未当然解除。
由此可能导致双方无法在国内另行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定重婚,从而使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中。
2、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确认情形下仍适用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
包括:领取结婚证之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或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因此,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确认,不具有域内效力,双方虽经外国离婚判决,但未向我国申请确认期间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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