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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离婚时可以撤销么?

发布者:唐吉 律师|时间:2021-04-28|102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结婚前一方拥有的房产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一方将财产赠与给另一方,此时如果是将房产全部赠与,则房产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只是赠与房产的一部分,则另一方只拥有房产的一部分份额。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对于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房产属于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原则,因此,房产赠与能不能撤销,最终取决于房产是否进行了过户登记。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房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因此此时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但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

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和约束力,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如果房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则赠与不能撤销。

因此,如果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对于受赠方来说,应当要求将房产过户,只有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才能保证房产真正地属于自己;如果不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要就赠与一事进行公证,一旦公证,赠与人也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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