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桅 律师|时间:2022-04-02|51人看过
超市自主结算、无人售货的推广和普及,一些人贪图小利、存在侥幸心理,通过多够少结、先结后退、故意不结等方式多次盗窃超市物品,涉嫌盗窃罪。
那么对于盗窃超市物品,盗窃数额如何认定呢?是以超市进货价格还是以销售价格来认定,抑或是进行价格鉴来确定盗窃数额。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超市进货价格予以认定,理由如下:盗窃超市物品,大多为生活用品,多集中为食品类,一般单价较低,同时具有鲜活性、季节性,不宜长时间保存;价格具有波动性;盗窃物品基本已经消费,无法提取原物。
如果通过价格鉴证的方式确定数额,浪费司法资源也不现实。
。
因此按照超市进货价格认定为超市损失较为合理,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超市进货价格认定为盗窃数额。
(刘立强律师:18911923099)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