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桅 律师|时间:2022-04-02|104人看过
在本律师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业务员)吸收的存款金额中包含其他业务员的挂单和业务员亲友的投资数额,那么对这些存款金额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呢?
涉案公司一般是根据业务员吸收的存款金额,即业绩来计算、提取提成奖励。
凡是业务员名下的业绩,包含挂单在内的全部吸收资金,作为计算提成奖励的依据,并支付给业务员提成奖励,由业务员处分支配。
团队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业绩的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因此此类金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有些业务员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吸收存款,
在此种情况下,亲属投资的数额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综上,司法实践中挂单及亲友投资的数额一并计入吸收资金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刘立强律师:1891192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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