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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自书遗嘱为什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遗嘱

发布者:周桅 律师|时间:2021-03-30|199人看过

这份自书遗嘱为什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遗嘱 

2021-03-24 16:40

【案件回放】

李某与邬某夫妇生有女儿邬兰、邬梅,李某于2019年7月去世后,邬某立下自书遗嘱。

该遗嘱载明:我叫邬X,今年72岁,我的门市房未处理。

趁我神志清醒,特立“遗嘱”:门市房作为我余生养老之用,谁能为我养老送终就赠予谁,任何人无权干涉。

遗嘱见证人:付俊英。

之后,邬某与唐某登记结婚。

2020年9月,邬某去世。

因门市房继承产生不同意见,商议未果,邬兰、邬梅遂向法院提起起诉,诉请法院依法分割案涉门市房。

经查,李某去世后,二原告与邬某协商一致,该房产归邬某一人所有,故该房产属于邬某个人合法财产,其死亡时属于遗产范围。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邬某的门市房由原告邬兰、邬梅、被告唐某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认为,本案遗产继承的关键是:邬某所立遗嘱中“门市房作为我余生养老之用,谁能为我养老送终就赠予谁,任何人无权干涉”这一内容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嘱?

首先,从时间上看,立遗嘱在前,与唐某登记结婚在后,此时唐某并非邬某的法定继承人。

其次,该遗嘱并没有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来继承涉案房屋。

故上述遗嘱内容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遗嘱继承要件。

另外,案涉遗嘱在内容上是否构成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有协议的双方,没有双方仅有一方不能够称其为协议。

既然是协议就必须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当在该协议中明确被继承人及受遗赠人,而本案遗嘱仅有邬某一人签订,并非被告与邬某双方签订,该遗嘱未写明具体的扶养人,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特征。

综上,本案应当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案涉房屋。

恒略律师提醒: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双务法律行为,并且协议必须明确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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