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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人与平台形成了怎样的关系?

发布者:曾宇胜 律师|时间:2020-12-17|448人看过

最近代理了一个网约车行业的提供劳务者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虽然网约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我也经常打车,却一直不是很了解网约车的审批与管理,借着这个案件,我查阅了法律规定和找了一些案例,将所得记录下来,希望1月12日开庭顺利。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资格认定

1、实施主体: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流程

备注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且符合下列审批条件:

(1)、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4)、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人民银行、国税、地税、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5)、网络服务平台车辆、人员基础信息和实时动态运营数据接入本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保证接入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6)、服务器设置在本市;

(7)、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①具备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安全评估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②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或措施;

③具备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记录、留存的信息符合公安机关标准要求;

④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达到相当于三级等保要求;

⑤具备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具备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8)、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9)、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下服务能力:

①具备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包含: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及运营管理人员),每百辆车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

②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

(10)、具有健全的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11)、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网约车平台公司日常经营服务所需主要管理人员须长期在京履职,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和承诺书。

备注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提交的申办材料不齐全、无效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不符合上述审批条件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上岗

三、关系认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第二条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现在网约车经营主体一般会招募供应商,供应商初步提供欲入驻平台的驾驶员相关证件信息,经平台审核后,驾驶员自行注册正式入驻平台,以此种模式入驻人与平台建立起劳务关系。

根据合作方式的不同,有的网约车由平台直接派单,有的是驾驶员直接自行抢单。

此次代理的案件的基本情况是,驾驶员入驻平台后采取自动枪单的模式进行提供运输服务,我认为此种情况下,驾驶员按照平台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平台接受驾驶员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的报酬,应该倾向于承揽关系,而而非驾驶员按照平台的指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平台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平台向驾驶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关系。

在承揽关系中,驾驶员相当于是承揽人,平台相当于定作人。

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平台不需要承担责任。

再者,在本案中,驾驶员对于撞树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

退一步说,即使在劳务关系中,驾驶员的撞树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应该由平台承担责任。

案件具体是何走向,还需看一下平台和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以及驾驶员入驻平台的名义,所有看似简单的关系,上升到法律,律师必须得考虑周全。

道路千万条,安全驾驶第一条,希望所有驾驶员都能谨慎驾驶,减少不必要的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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