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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刑案件法院如何采纳检察院指控罪名与刑期?

发布者:罗娜 律师|时间:2022-02-13|234人看过

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有一定例外情形,一般是指: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应当将原西安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5、其他可能影响公证审判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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