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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没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发布者:赵佳俊 律师|时间:2022-06-09|35人看过

2009年11月11日,小群到益益公司工作,岗位为质检员,月工资为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自2010年4月起,小群的月工资增至1700元。

2010年10月26日,小群以工资太低为由申请离职,益益公司同意其离职,但未与小群结清2010年9月和10月的工资。

后小群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益益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700元、加班费10,656元、经济补偿金3400元、因违反约定试用期规定应支付的1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700元、垫付保险费用6000元。

那么小群要求益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能被仲裁委和法院支持吗?

2011年4月6日,某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定书,裁决:一、益益公司支付小群工资2700元;二、益益公司支付小群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一倍部分16,872.42元;三、驳回小群的其他仲裁请求。

小群同意仲裁裁决,益益公司不同意该裁决的第二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不支付小群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一倍部分16,872.4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益益公司与小群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益益公司同意支付小群2,700元工资,法院不持异议。

益益公司主张其公司与工会签订过集体劳动合同,该合同亦适用于小群,不同意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可见,用人单位与工会即使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也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益益公司未与小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益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群工资2700元;二、益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群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0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16,872.42元。

宣判后,益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小群要求益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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