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律师|时间:2020-05-15|202人看过
案例
小明在2005年4月24日购买了昌平区的一套房子,购房总价为549451元,小明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169451元,向银行贷款38万元,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小明。
后来小明认识了小芳,两人于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小明继续偿还购房贷款,还款方式为银行每月从小明的工资卡中自动扣取,而小芳辞职当起了全职妈妈,没有收入。
现在小明和小芳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因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双方分居,小明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昌平的房产全部归自己所有,理由是房产为婚前购买,婚后也是小明一方在还贷,因此该房产是小明的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财产。
问题
小明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认为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全部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权益,而无论另一方是否有工资收入。
当然如果双方都有工资,双方的工资收入也都属于共同财产,各享有收入总额50%的权益。
由于小明结婚后的工资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小明不再是用个人财产,而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小芳当然享有共同还贷本金50%的权益,这与小芳是否有收入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本案中的房产是增值的,因此为购买该房产付出的每一笔款项本金,无论是首付款还是还贷款,当然对应着同等比例的增值收益。
小明还贷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部分还贷本金所对应的增值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小芳同样享有50%的权益。
法院裁判
房产判归小明所有,但就双方登记结婚后第一次偿还购房贷款起至小明起诉前也即共同生活最后一次还款期间累计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增值部分,小明应当向小芳支付补偿款486904.87元。
律师提醒
本案中的情况是小明在结婚后以工资偿还房贷,因此法院判定小明应当就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向小芳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款。
但是,如果你的情况是婚后还贷的资金直接来源于一方父母,或者婚后还贷的资金来源于一方的婚前其他个人财产,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配偶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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