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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如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发布者:王银平 律师|时间:2022-01-27|140人看过

仅有转账凭证,如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通常标准,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其基本的举证责任是需要证明债权的正式存在并已到期,且债权的真实存在,这需要两个事实,一事双方借贷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另一个是贷款已经实际交付给债务人,即债权人已履行了借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根据这一标准可以确定,原告起诉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一般需要证明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以及原告给付了贷款的凭证(如收条、银行汇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基本完成其举证责任。

但是在民间借贷案件,尤其小额的借贷案件中,双方很少以合同形式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甚至书写借据的情况都较少。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提出抗辩,并就此提交了证据,原告的举证责任就会加重。

在被告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对于其于起诉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的存在,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

从理论上看,如果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借款关系主张提出了反对主张,并且对所持反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则应当可以认定被告的反对主张成立,从而否定原告的主张。

但是,实践中存在被告虽然提出相应主张和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达到确证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从而使法官能够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作出准确判断。

此类案件,法庭通常会组织多轮的举证质证,以查清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来往款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仅仅符合证据的三性,未必会胜诉,还需要就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质证,对所要证明的借贷事实达到高度的盖然性时候,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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