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铿 律师|时间:2021-08-25|56人看过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预期利益认定和损失举证责任分析
本文观点:预期利益应置于公允环境中考虑。
惩罚性违约金应以合同金额的20%为基础,分配纠纷各方的举证责任。
在合同纠纷中,规定明确的,按照规定处理;规定原则的,综合实际情况酌定。
因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标的及对价本身无损失,法院仅就违约金进行处理。
确定投入、预期利益和相关因素的价值进而确定违约金时,如法律、事实、逻辑出现偏差,违约金必定争议很大,而确有标准尚未细化。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预期利益认定和损失举证责任。
案例:甲持有A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
甲乙协商:甲将持有的股权以990万元转让给乙,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490万元违约金。
后乙违约,法院认为股权溢价的490万元为甲方预期利益,乙的违约行为造成甲预期利益损失,甲以此主张490万元违约金,且乙方未能举证违约金过高,判决乙赔偿490万元。
一、违约金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结合其他法规,违约金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金以损失为基础,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2.违约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相当于预期利益、可得利益);
3.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以损失为基准进行调整;
4.违约赔偿额不能超过预见损失;
5.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兼顾综合因素,调整违约金。
二、案例探讨:非公允环境下的股权溢价是否为预期利益?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三、笔者观点1:预期利益应置于公允环境中考虑
协商约定的合同价格,可能会偏离市场价、评估价、拍卖价或其他竞争方式形成的公允价格,这往往是违约的客观原因。
案例中,甲方股权的公允价格并无损失,溢价490万元是否为预期利益是考虑的重点。
除乙方履行合同外,甲方并不能获得股权溢价,即该股权溢价具有针对乙方的特定性,不具公允环境下的有普遍性。
将该股权溢价认定为预期利益进而认定为甲方损失过于机械,为《民商事合同指导意见》第7条所禁止。
直接导致乙方签订合同即毫无救济途径,无异于赌博,更可能为不法目的所利用,形成利益输送。
因此,置于公允环境中客观存在的利益为预期利益,更符合违约金补偿为主的性质、符合违约方的真实预见。
四、笔者观点2:超过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纠纷方都有举证责任
直接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能导致纠纷各方利益明显失衡,超出了当事人对违反合同可能造成损失的真实预期,具有机会性质,不应为法律所倡导。
《贯彻民法典纪要》第11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实际上是杜绝了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一刀切,全部施以违约方(案例乙方)的做法。
《九民纪要》第50条规定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守约方更了解违约造成的损害、掌握相关证据,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从举证原则看,针对较高的违约金守约方也有举证责任。
五、律师观点3:参照定金比例确定违约金过高过低的举证责任
为提高当事人履约的积极性,《民法典》设定了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违约处理方式(未禁止共同适用)。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处理无需任何一方提交损失证据,突出了定金的惩罚功能。
案例中,由于甲方无公允环境下的预期利益,虽无明显损失,仍应惩罚违约方(乙方)不守诚信的行为。
在发挥违约金的惩罚功能时,应参照定金惩罚功能突出的原则,以设定举证责任以合同金额的20%为限,守约方主张违约金高于合同金额的20%或违约方主张低于合同金额20%,均应举证。
在此基础上,结合的具体情节和裁判规定,法院最终确定违约金数额。
王占军,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91048497,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世纪金源商务中心11层(左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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