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雷安琪 律师|时间:2016-05-16|335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摘 选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手里的一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等级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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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制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制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起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 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 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 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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