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黎宏 律师|时间:2015-10-20|3296人看过
日前看到电视播放戏剧《铡美案》中秦香莲的唱段。近日恰好在研读中国法制史中关于古代婚姻制度的内容。两方面一结合,我忽然意识到陈世美的行为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不道德行为,而是按当时的法律认定的违法行为。秦香莲在公堂上唇枪舌剑的唱词是对陈世美不法行为的控诉,实际上就是法庭辩论。秦香莲有一句唱词“我身上戴的是父母孝,你身上穿的是大红袍”,这是有具体的法律含义的。当时的法律有“丁忧三年”的规定,就是成年男子在父母去世后要为父母守孝三年。其间不能远游,不能从事饮酒娱乐活动,不能穿色彩鲜艳的服饰,不能婚嫁纳妾.........否则,就是不孝,属于应当治罪的不法行为。陈世美显然违反了其中的相关规定。秦香莲自己头上戴的父母孝,也不仅仅表示她是一个孝顺的儿媳妇,而且具有法律意义。我国秦汉以来的婚姻制度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有“七出”和“三不去”的具体规定,至宋朝仍在沿用。“七出”就是法定的男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的七种情形,也就是“休妻”的具体法律规定。而“三不去”则是规定三种不得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形。有点儿类似现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就有“与更孝三年”一条,就是妻子有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大孝行,丈夫就不能休妻。秦香莲就是证明自己符合这条规定,法律对她的婚姻应强制性保护。陈世美无权单方面解除,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秦香莲的一句唱词既陈述了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又控诉了陈世美的违法行为,并当场举出了证据,堪称精彩的法庭辩论。再加上陈世美有利用职权派人杀害秦香莲的故意杀人未遂情节,又碰上铁面无私的包丞相,最后落得个狗头铡下丧生就“法”所当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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