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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可否要求返还

发布者:周志高 律师|时间:2018-11-29|524人看过

彩礼通常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一方给予对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物。

婚前赠送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姻的习俗。

而彩礼往往数额较大,涉及多方利益。

因此在我国,夫妻双方结婚前后因彩礼的归属产生的纠纷不胜枚举,是法律实务中,婚姻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关于彩礼的归属,有下列几种情况:

(1)法条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例外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其他情况

(一)彩礼的给付、接受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诉讼主体可列双方家庭成员。

(二)对于共同花费和属于一方自愿赠与性质的财物如定情物、信物等应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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