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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因合同格式条款无效被判赔偿 法院:违反公平原则

发布者: 律师|时间:2022-12-04|0人看过

夏女士是一名广告模特,在与广告公司签约拍摄三天后,即被通知解约,且公司拒绝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



      夏女士向广告公司讨要说法,公司却称合同约定了“公司有权任意解约,无需赔偿”。



      夏女士认为该合同条款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故将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广告公司赔偿夏女士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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