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成宏 律师|时间:2019-06-02|207人看过
案例简述: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就“暗刷流量”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并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统计链接、结算方式、单价等内容。
双方履行合同共进行过三次结算,最后一次原告为被告提供“暗刷流量”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用及利息。
法理分析: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一定程度上反应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是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
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行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和原则,这一行为亦会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既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又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
涉案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属绝对无效。
故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并对原告因涉案交易非法获取服务费,以及被告通过涉案交易获取流量利益,拖欠原告服务费用予以收缴。
(案例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被告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自投罗网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律师风险提示:虽然在民法上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53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本质就是反应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比如说:违反国家公序行为,违反公平竞争行为,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等均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再比如,违法性道德行为,赌博行为,违反家庭伦理道德行为,诱使他人违反合同的行为,暴利行为,对违反道德目的无偿资助行为等均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道路千万条,依法经营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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