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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代父母出售房屋并将房款占有配偶是否需要向父母偿还

发布者:罗小云 律师|时间:2022-09-04|0人看过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卖房款15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如下:原告系被告秦某亮之母,2017年2月18日被告秦某亮、吴某菲合伙用欺骗的手段(以对外出租房屋为名)骗取原告签名和银行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孙某霞,并将售房款1540000元全部转走、挥霍、隐匿。

因原告收到孙某霞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才知道上述事实,现原告既没有收到一分购房款又无故损失一座房屋,并且秦某亮一家承认事实,这一切都是被告侵权造成,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房款。

?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亮未答辩。

被告吴某菲辩称,本案与我无关。

? 法院查明 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赵某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孙某霞,孙某霞向赵某娟的银行账户转账1540000元。

秦某亮系上述案件第三人,其在该案中陈述称:“当时我卖这套房的时候确实没有和赵某娟说卖的是哪套房,当时跟孙某霞和中介说了这件事不要和赵某娟说,以后过户的时候我再跟赵某娟说明白给过户,跟孙某霞说如果赵某娟要是问就说是我租给你的房,于是就和孙某霞签订了一个租赁协议,我跟赵某娟说的就是我先将涉案房屋租给孙某霞,这件事情是因我而起,我可以退给孙某霞购房款。

”赵某娟名下工商银行卡2017年4月转账50000元给吴某菲,2017年4月转账50000元给吴某菲。

秦某亮与吴某菲于2021年3月25日登记离婚。

赵某娟主张秦某亮、吴某菲合伙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原告签名和银行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孙某霞,并将售房款1540000元全部转走、挥霍、隐匿。

吴某菲对赵某娟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其对卖房一事不知情,赵某娟向其转账100000元是自己生病,赵某娟对其生病的照顾,之前自己照顾过赵某娟,赵某娟对其的感谢,还有赵某娟和秦某亮把自己的房子卖了,赵某娟有愧才给其转钱,其获得转款后,秦某亮又以投资为名将钱借走,并提交情况说明、借条、银行记录予以证明。

赵某娟对上述情况说明、借条、转账记录均不予认可,称自己手里没有钱,也不知道把房子卖了。

吴某菲称秦某亮把钱用于赌博了,赵某娟一直都知道秦某亮赌博。

赵某娟称秦某亮之前诉讼时说把钱用于投资了。

? 裁判结果 一、秦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赵某娟返还卖房款1540000元,吴某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前述卖房款范围内以1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赵某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秦某亮将涉案房屋的卖房款转走,赵某娟要求秦某亮返还1540000元卖房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上述1540000元卖房款中100000元转给了吴某菲,吴某菲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该款项性质的主张,法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定。

赵某娟主张秦某亮与吴某菲合伙欺骗转走15400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亦不予认定,故吴某菲应以其收到的100000元为限对赵某娟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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