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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系列(二) 已经使用了经营资源,加盟商还可以要求解除加盟协议,退钱吗?

发布者:柳惠 律师|时间:2021-09-17|119人看过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系列(二)

已经使用了经营资源,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加盟协议,退钱吗?

加盟商签署了加盟合同,已经使用了经营资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广州市ABC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贵州××市开设“**小面”品牌店;协议期限为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合作总费用为79800元等内容。

《合作协议》签订当天由原告向被告缴纳上述费用。

后被告给原告选定了位于贵州省铜仁市××街道××车站××区××号作为品牌店铺的经营地址。

然而,被告选定的上述店铺附近的设施设备至今仍没有完善,附近的商铺也都没有开业,该地址附近的人流极少。

为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反映情况,要求被告重新选定经营地址,但被告至今仍没有选定新的经营地址,导致品牌店铺一直没有开业。

据此,原告请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798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小面”项目的品牌使用、经营技术培训、管理培训、营销策划支持、铺面评估、店面设计、设备物料供应等,要求原告按其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及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原告所销售产品核心原材料必须向被告采购,原告不得销售与被告同类其他品牌的产品等,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距离涉案合同的签订时间(2018年7月13日)长达30个月,已超过涉案合同履行期限的六分之五,此时,原告主张适用单方解除权,显然不合理。

原告主张根据单方解除权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涉案店铺地址在选址时尚未投入使用,双方对于实际店铺开业时间并未进行约定。

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就变更经营地址事宜进行过协商沟通。

综合上述分析,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情形,现原告以涉案车站至今仍未开业、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变更经营地址未果、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已明确表示对被告失去信任基础,不愿意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基础,本院确认解除涉案合同,但被告对涉案合同的解除不存在过错。

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合作费用79800元的问题:涉案合同解除的责任不在于被告。

被告已为原告提供选址服务,且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未开店,实际占用了被告在涉案店铺所在区域内的一定经营资源,从公平合理角度考虑,应当对于被告的服务及经营资源成本予以酌情扣除。

本院综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合作费用55000元。

【律师分析】

为加大对被特许人(加盟商)利益的倾斜和保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但被特许人对该权利的行使不能违反公平原则。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履行合同的现状、双方的意愿等情况,确认解除涉案合同,但由于被告已经为原告提供了选址服务,原告实际占用了被告一定的经营资源,所以从公平合理角度,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部分合作费用,而不是全部的合作费用。

律师在此提醒加盟商(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当认真、谨慎考察分析:1.要做好信息的收集; 2.要做好加盟品牌的市场分析;3.在订立合同时,要认真审核合同条款,谨慎签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案件来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91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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