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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主载客被罚2万,法院支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不应车主承担!!!

发布者:曾良盛 律师|时间:2020-11-04|163人看过

滴滴平台顺风车车主利用网络平台预约载客行为应认定为顺风车搭乘行为而并非非法营运行为,其行为不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

因提供合乘信息的主体为滴滴平台公司,违反相关合乘规定的后果不应由顺风车车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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