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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发布者:肖步云 律师|时间:2022-05-06|114人看过

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的越来越高。

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这也是最高法针对商业秘密保护单独作出的司法解释。

也因此在最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原有的商业秘密部分剔除掉。

同时,各地政府也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促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立。

比如,南通市在去年建立了多个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此外还组织了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培训等活动;上海市在今年的3月8日,发布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若干措施》,旨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一、企业为何要重视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竞争力、长久生存下去的重要因素。

在目前市场竞争白热化时代,有些经营者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或者其他原因,通过非法方式获取同类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比如,2016年5月,老干妈公司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发现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一款产品,与老干妈品牌某款产品相似度极高,后来经调查得知,是掌握老干妈公司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的前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贾某将商业秘密泄露引起的。

目前来看,企业对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的保护具备了充分认识,但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不足。

或者虽有部分企业意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也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但是在商业秘密遭到泄露后对泄露者进行索赔时,往往都是败诉而归。

究其原因,在于企业未能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无法发挥出实质上的作用。

因此,企业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加予以重视,尤其是应当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从而避免企业遭到因商业秘密泄露时而产生的巨大损失。

二、何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需要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种要素。

也就是说需要具备上述三种要素的商业信息才能构成商业秘密,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中,秘密性是指商业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价值性是指商业信息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客体主要分为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关于经营信息中的客户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基本上都会存在,同时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也就是说,客户信息并非意味着仅为客户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而是由一系列的信息所共同组成的整体才属于商业秘密的客体。

三、为何企业在商业秘密诉讼维权中会经常败诉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商业秘密需要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种要素。

然而,对大部分企业来说,往往由于无法充分的举证证明商业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以及企业所采取的保密措施通常也不被法院予以认可,因此在证明所保护的商业信息为商业秘密时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更无从谈起法院对侵权行为以及损失情况的认可。

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法证明所请求保护的信息具备秘密性。

比如在深圳市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瑞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物流优惠具有秘密性,同时原告在庭审中明确三个产品图片信息曾公开发表,该图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因此也不具备秘密性,从而败诉。

第二,企业未对需要保护的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比如在山东拜尔森科技有限公司、烟台艾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中,原告拜尔森公司为证明其对主张的上述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五)约定来证明,但从该约定的内容上看,其仅约定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邹文静应当向拜尔森公司承担返还相关物品、技术资料等义务,并未体现拜尔森公司对其主张的上述信息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及对邹文静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因此,不能够体现出原告对该商业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与员工之间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并未采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时,也不能认定为符合保密性。

比如,企业将客户信息随意的放置在员工容易接触的地方;未将存储商业信息的计算机系统进行锁定等。

在博罗县盛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黄三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虽然权利方与小部分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放置涉案设备的车间是开放式的,未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以及外来人员均可接触到涉案设备,因此不属于尽到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四、企业应如何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平衡好商业秘密与专利申请之间的关系。

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同属于知识产权,但是两者确有着巨大的区别。

对于技术方案来说,商业秘密是通过将企业的核心技术通过内部的保密措施不让外人所知,但是不能禁止他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包括反向工程)获得以及使用,其使用期限没有限制;而专利权需要向专利部门提出申请并且需要向社会公开,而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只有二十年,之后再无权干涉他人使用,但是在保护期内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技术,也不允许反向工程。

因此,作为企业来说应首先对商业信息进行分类,通过综合考量认为需要通过专利保护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利权保护,需要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的,应当划分商业秘密级别并采取相适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且进行公示。

其次,对企业员工做好相应的入职以及在职管理。

再次,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载体、网络、设备以及场所采取保密措施,比如对涉密计算机进行锁定、对涉密载体进行编码管理、对涉密场所设立警示区域、警示标识等措施。

最后,对外来人员的参观、涉密会议、涉密活动等其他情形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做好合同管理。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共享问题。

比如在承揽加工合同中承揽方往往需要使用到定作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定作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好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在石家庄泽兴氨基酸有限公司、河北大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双方签订了加工协议并约定了承揽方的保密义务,最终由于承揽方在协议终止后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定作人50万元。

第四,做好人员管理

商业秘密的泄露大部分情况下是企业员工导致的,因此应对员工在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保密管理。

首先,员工的入职过程中应当进行背景调查,尤其针对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调查的内容包括不限于与原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的情况以及员工自身的知识产权情况等内容。

其次,员工的签约过程中应签署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条款,释明保密义务的内容、范围、期限以及责任等内容,应告知员工企业的保密制度,让员工书面确认和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也应当做好签约记录,保存留档。

最后,在员工的离职或退休时应当做好专门的材料交接工作,明示原告不得复制、毁损资料,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知悉的商业秘密,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必要时对员工设定脱密期并采取脱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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