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鸣 律师|时间:2021-08-16|127人看过
柯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最终无罪
((2020)粤09刑终36号)
案例点评:
2018年8月2日,柯某强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直到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柯某强虽然在向茂名市规划局茂南分局申请办理危房改造行政许可过程中使用了印有“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专用章”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经鉴定该报告上面的印章图案与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供的“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但本案无证据证实上诉人柯某强有伪造印章之行为,也不能据本案证据推断上诉人柯某强具有伪造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印章的行为。
本案在案证据指控柯某强具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主观故意和实施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
首先上诉人柯某强的供述一直否认在申办危房改造时知道《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系伪造,其亦坚称为其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的张姓男子是房产局工作人员。
虽然上诉人柯某强未通过正常渠道申办房屋鉴定,想通过张姓男子职务便利办理房屋鉴定,但不能据此推断其主观上必然具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故意。
其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鉴定文
书,伪造该类文书应当具有相应的知识文化水平并熟悉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工作人员职责和审核流程,本案亦无证据证实上诉人柯某强具有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仿冒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工作人员签名以及伪造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专用印章的行为和能力。
再次,办案部门未能提供具体伪造的印章等物证,没有搜缴到伪造印章的作案工具,亦没有证人直接指证柯某强具体实施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具体行为,故指控柯某强实施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行为的客观证据不足。
另,本案上诉人柯某强所称的关键人物张姓男子未捉获归案,在案证据亦无法证实上诉人柯某强与张姓男子存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共同故意等。
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仅能证实上诉人柯某强有使用伪造事业单位文件的行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柯某强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主观故意和实施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客观行为,故原公诉机关指控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最后裁定无罪。
盛宇囡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执业律师,中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北京市多元化调解促进协会调解员资格,10年的 诉讼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用专业成为您的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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