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一平 律师|时间:2022-05-02|63人看过
▲有朋友问: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张印富律师答: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夫妻作为共同债务人,以全部财产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
特殊情况下,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如果未举债配偶一方已经基于该债务受益,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比如事前的共同签字确认,或事后夫妻另一方追认,即“共债共签”。
二是,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明显过分开支”、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等。
三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案例回顾】
●2012年1月,陈某与杨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杨某因工程施工急需向陈某借款60万元,月利率2%,借期18个月。
同日,陈某向杨某支付借款,杨某给陈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借款到期后,陈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法院查明,杨某、何某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
陈某向法庭提交爱企查查询截图一张,用以证明杨某与何某共同经营A公司,陈某主张该债务系杨某何某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发生在杨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虽然提供了杨某、何某的夫妻关系证明及何某偿还过陈某利息的证据,但涉案借款协议及借条均系杨某单独出具,其中借款协议写明款项用途系因工程施工周转之需,在款项出借后,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陈某的多次催款记录中,亦未见何某对涉案债务系其夫妻二人共同债务进行追认,故认定为该债务系杨某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偿还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优秀律师、优秀党员。
擅长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律、婚姻继承。
座右铭: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迷茫的朋友指点迷津!让无望的结局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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