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戚曙光 律师|时间:2022-05-25|19人看过
案情概要:
陈某原本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员工,2020年2月份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
因公司放假,陈某于2021年的五一回老家,假期为15天。
5月12日陈某的假期还未结束,陈某的老家发生新冠疫情,导致陈某无法返岗,其间公司曾在微信通知过一次“所有员工需于5月16日到岗”,陈某因封控未能到岗,随后就在微信上收到了该建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以陈某自2021年5月16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过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6月18日起解除。
陈某于解除封控后的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5月份至解除合同前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定该建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该建材公司支付陈某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
该建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最终,法院未支持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陈某因公司放假回老家,后又因当地新冠疫情管控措施而未能及时返岗,并非无故旷工。
该建材公司仅于2021年5月15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所有员工须于5月16日到岗的通知,事后也未另行通知陈某到岗,即于2021年6月18日通知陈某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存在不妥。
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疫情期间对于未到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详细了解未到岗的客观原因,积极与员工沟通,不宜贸然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该建材公司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关于2021年8月工资,陈某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非因归责于陈某本人,应当视同陈某提供正常劳动,并由某建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法院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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