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志强 律师|时间:2021-09-18|137人看过
引言
作为一名家事律师,每天都在处理各式各样的家庭问题,可谓看尽了人间的悲欢离合。
无论是离婚案件,还是继承案件,到最后总绕不开一个“钱”字。
原本亲近的爱人会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反目成仇,原本和睦的家族成员也会因为遗产分配而心生罅隙。
尤其是在物质生活极度丰富的今天,继承类案件也呈现出了极速增长的态势。
一方面公民个人财富从数量到内容都呈现出了极速增长的情况,即便是普通百姓也动辄留下价值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遗产。
在面对如此巨额财富的情况下,很难有人会轻易放弃。
另一方面公民个人财富形式也日益多样化,既有不动产,也有动产;既有现金,也有诸如保险、基金、理财、股权等等形式的遗产。
这也让继承问题在具体操作上复杂了很多。
一个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出现婚姻纠纷,但是每个人都会面临至少一次的继承问题。
即便一个人一辈子不婚不育,但他也有父母,因此继承问题是每个人都绕不开的话题。
如何正确的看待遗嘱、如何做好财富传承规划、如何处理好继承纠纷等等,本专题将一一为您解答。
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上一期,我跟大家聊了立遗嘱的重要性,高蕾:为什么我要劝你立遗嘱?|家族财富传承与规划,很多朋友都说大受启发,要赶紧回家写遗嘱。
有这个意识是非常好的,但是,所有的遗嘱都会被认定为有效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争议的焦点所在。
而在以遗嘱效力为争议焦点的案件中,也有相当比例的遗嘱因为形式要件有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
说到这大家是不是又困惑了?怎么立个遗嘱还有这么多的要求?
今天我就来跟大家仔细介绍一下,立遗嘱人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有哪些规定?如果有多份遗嘱存在,到底哪一份效力最高?
一、立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遗嘱的行为,是自然人处分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必须是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未成年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所立的遗嘱无效。
因此,如果是家里年纪相对比较大的老人订立的遗嘱,最好能在立遗嘱前对老人进行一个精神鉴定,以确保将来不会因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被质疑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目前,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有七种,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下面逐一介绍:
(一)自书遗嘱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顾名思义,是立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
其形式要件主要有三点:
第一,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这里要注意,必须是用立遗嘱人平时常用的字体,不能采用特殊字体,不然一旦发生争议,无法做笔迹鉴定。
同时,还要注意保管立遗嘱人生活中其他相关书写记录,比如日记、账本、往来信件等,以便在笔迹鉴定时可以进行比对。
如果没有比对材料,其鉴定也是没法进行的。
第二、立遗嘱人亲笔签名。
没有签名的遗嘱是当然无效的,这里的签名必须是立遗嘱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名字,不能签绰号、乳名等。
第三、注明年、月、日。
立遗嘱的时间是判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遗嘱中必须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二)代书遗嘱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即由其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其形式要件主要有三点:
第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一要求是除自书遗嘱之外,其他所有遗嘱形式都必备的要求。
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见证人的数量,不能少于两个人;二是见证人的资格,必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即见证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见证人不能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要签名。
这里关于签名的要求与自书遗嘱一致。
实践中要提醒的一点是,见证人和代书人除了签名以外,最好再写上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当发生遗嘱效力争议的时候,方便继承人联络到见证人来证明。
第三,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中新增加的遗嘱形式,其要求与代书遗嘱的要求基本一致,但是关于签名有特殊要求。
第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
打印遗嘱是由电脑和打印机制作出来的,其具有可替换性,因此如果仅在落款处签名,不能证明非落款页的内容是否被替换,进而也无法保证其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法律对打印遗嘱做出了要求每一页都签名的特殊规定,这一点往往也是实践中决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点。
第三,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是两种遗嘱形式,由于其形式要求完全一致,因此规定在了同一条文当中。
录像遗嘱是《民法典》中新增加的遗嘱形式。
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这一点也是最容易导致录音录像遗嘱无效的关键点。
实践中,很多录音录像遗嘱,当时也有见证人在场进行了见证,但是影音资料中却只记录了遗嘱人自己的声音或者肖像而没有见证人的,这样的遗嘱是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的。
因此,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不能仅仅只在旁边看,一定要在影像资料中记录下来,其作用就等同于书面遗嘱中的签字。
第三,注明年、月、日。
这也是录音录像遗嘱中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五)口头遗嘱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口头遗嘱没有文字和影像资料等的载体,是在危急情况下适用的遗嘱形式,因此法律对其效力有更严格和特殊的要求。
具体如下:
第一,立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
比如因重病、车祸、灾难等导致遗嘱人生命垂危的情况。
第二,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三,危急情况消失后口头遗嘱失效。
法律规定,当危急消除后,遗嘱人能够通过其他法定形式立遗嘱的,其口头遗嘱自然失效。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并没有订立新的遗嘱,那么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继承。
(六)公证遗嘱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虽然《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但是公证遗嘱依然是最可以确保有效性的遗嘱形式。
因此建议大家有条件的还是应当到公证机关去订立遗嘱,以免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导致遗嘱有瑕疵不能生效,从而无法使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真正的实施。
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时的效力排序
由于遗嘱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才发生效力,因此法律允许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可以撤回和修改遗嘱的内容,因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立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确定遗嘱的效力呢?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继承法》中规定,当立有数份遗嘱的时候,以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有公证遗嘱,则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如果有数份公证遗嘱,则世间最后的公证遗嘱效力有限。
也就是说,《继承法》赋予了公证遗嘱最优效力,对公证遗嘱内容的修改和撤回,只能通过公证的形式来进行。
实践中,很多老年人在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当其想对遗嘱内容进行修改的时候,往往由于身体原因等无法前往公证处订立新的遗嘱。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有限的规定。
仅以订立时间为判断遗嘱效力的依据,即当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订立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也是为什么法律对遗嘱的时间要件有严格要求的原因。
经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订立遗嘱的相关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应当如何制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了。
如果还是觉得不是那么确定的话,我依然建议大家去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
毕竟,专业的事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才最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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