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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 丈夫为保护妻子还击醉酒男子,致1死3伤!法院判决:正当防卫!

发布者:谢丽艳 律师|时间:2022-05-09|127人看过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违法阻却事由。

近年来,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

自2018年底发布“昆山反杀案”指导性案例至今,因正当防卫不起诉的案件共605件,是2014-2018年间的两倍有余。

2020年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切实防止“谁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近日,海南有一起案件以正当防卫为由宣判无罪。

陈某为了保护被醉酒男子调戏的妻子,面对三人持械围殴,用小刀还击致1死3伤,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属于正当防卫,后检方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实务中,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呢?本期,法树漫谈将带您了解正当防卫相关法律知识。

本期导览

1. 什么是正当防卫?

2. 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标准?

3. 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标准?

4. 案例聚焦

Q1

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Q2

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标准?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这五个条件。

1.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2.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3.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4.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主观防卫意图,即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5.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该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Q3

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标准?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通知》,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第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第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案 例 聚 焦

1

昆山“反杀”案

2018年8月27日晚,于某在昆山市某道路正常骑车行驶时,与醉酒驾车的刘某发生争执。

刘某推搡、踢打于某,并从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某,但在击打过程中不慎将砍刀甩脱。

于某抢到砍刀后,刘某争夺,在争夺过程中,于某将刘某捅伤,刘某受伤后开车逃离现场,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一致认为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其一,刘某持砍刀击打于某,使于某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紧迫、严重的危险中,行为性质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认定为行凶。

其二,于某抢到砍刀后,刘某立刻上前争夺,侵害行为并未停止,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意图明显,应当认定于某在反击时,刘某正在进行不法侵害。

其三,面对刘某的行凶,于某采取防卫行为致其死亡,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情形,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同年9月1日,江西省昆山市公安局决定依法撤销案件。

2

河北涞源“反杀”案

被害人王某1(男)曾于2018年4月向王某2(女)表白,被拒后王某1对王某2实施了猥亵行为,王某2为躲避王某1回到了河北老家。

2018年5月到6月期间,王某1多次对王某2及其家人不断骚扰、威胁。

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王某1训诫无效。

7月11日,王某1到达涞源,携带两把水果刀和霹雳手套,翻墙进入王某2家院中。

王某3(王某2之父)和赵某(王某2之母)持铁锹和菜刀与王某1打斗,王某1用水果刀划伤王某3手臂,并用甩棍击打赵某头部、手部,赵某手中菜刀被打掉。

后王某1追赶王某2,王某3和赵某为保护王某2追打王某1。

拉扯期间王某2被王某1划伤腹部,并被勒住脖子拉倒在地。

王某2挣脱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某1砍去。

期间,王某2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

王某3和赵某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某1对打,王某1倒地后两次欲起身。

王某3和赵某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直至王某1不再动弹。

事后,王某2、王某3和赵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后经鉴定,王某1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王某3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赵某和王某2均有轻微伤。

案发后,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案件移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2019年2月24日,涞源县公安局以王某2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终止侦查;以王某3和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3月3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3和赵某不予起诉。

检方认为,王某3和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其一,王某1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足以使王某3一家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紧迫的危险之下,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其二,在王某1已经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情况下,王某3一家用铁锹、菜刀、木棍反击王某1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其三,王某1被打倒在地后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某3和赵某不确定王某1是否已被制服,因此,二人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某1,这与之前的防卫行为具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防卫,因此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3

陈某正当防卫致1死3伤案

2014年3月12日,陈某的妻子孙某在工地加班时,醉酒的周某、容某等上前对其言语调戏,陈某规劝容某等离开,但对方不予理会,对陈某言语挑衅,周某还用手摸了孙某的大腿。

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周某意图用铁铲击打陈某,被孙某拦住后又与容某和纪某先后对陈某拳打脚踢,容某、纪某还持钢管击打陈某头部。

在此过程中,陈某为保护自己和妻子,用小刀乱挥、乱捅,致容某、周某、纪某和一劝架人员受伤,容某在逃跑后因失血过多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后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容某等人持械围殴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在行凶,使陈某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急迫、严重的危险之下。

陈某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等人持钢管殴打的紧迫期间,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

且陈某持刀乱挥、乱捅的动作是为了防御,并无伤害容某等人的故意。

因此,陈某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综上,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我们可以通过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也要注意防卫的手段和限度,如果在防卫过程中,使用不当手段,致使防卫超过了合理、必要的限度,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害,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从而面临刑事风险。

夏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

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北京邮电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曾获2015-2018年度北京朝阳区“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夏俊律师曾在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工作多年,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后从事律师业务十多年来,承办过大量刑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及工作业绩。

夏俊律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有多起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良好辩护结果。

夏俊律师一直用“专业、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积极地为委托人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所承办的多起案件均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得到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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